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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2017-02-27 14:12  点击:475
    最近,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和浙江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河北省成为全国第十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行业环境执法检查和对VOCs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未按规定缴纳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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