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说明了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申报、审核等有关具体工作细节。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